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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 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上海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英文名称为:shanghai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ndustry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为EPL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环境保护产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与环境保护产业相关的单位自愿组成的环境保护产业行业性质的社会团体,是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全行业组织,经上海市民政局核准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上级主管部门是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为政府服务、为行业服务、为企业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行业自律管理,促进我国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与时俱进、开拓进取、勤俭办会、创新发展,加强环境保护产业信息开发和科学技术研究;加强新技术、新产品引进和生产开发,加强国际交流与市场合作,积极促进环境保护产业健康发展,为发展国民经济、防治环境污染、提高生活质量、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造福子孙后代的环境保护事业提供技术和物质服务
第四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址设在上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 制定环境保护产业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2. 积极参与制定国家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规划、经济技术政策、行业技术标准;
3. 对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4. 组织实施环境保护产业领域的产品认证、技术评估、鉴定与推广;
5. 负责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环保专业管理专业委员会、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环保专业委员会秘书处等工作;
6. 出版环境保护产业刊物,建立环境保护产业信息网络,开展咨询服务,向会员提供技术经济信息和市场信息;
7.. 开展行业协调,促进行业平等竞争,反映会员的合理要求,协调会员关系;
8. 开展调查研究和行业统计工作,收集、分析、发布国内外行业信息,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服务;
9. 组织国内、国际行业技术合作和技术交流,举办展览会、新闻发布会等活动;
10. 组织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活动;
11. 受政府部门或其它有关单位委托,承办与环境保护产业有关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采取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会员会籍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和与环境保护产业相关的行业性社会团体,经事前协商,自当地相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即为上海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的团体会员;
2. 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从事环境保护产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凡承认本章程,愿意参加本会工作、缴纳会费,则可以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办理入会手续;
3. 从事环境保护产业的行业专家,承认本章程,愿意参加本会工作、缴纳会费,可以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办理入会手续。
4.本会设荣誉会员,主要授于在环境保护产业科学技术研究、市场开拓、经营管理、创造发明、经济理论等方面,为发展环境保护产业作出贡献的环境保护工作者、热心于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并作出贡献的台、港、澳人士和国际友人,经我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授予荣誉会员称号。荣誉会员不交纳会费。不享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 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2. 经上海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讨论通过,并报请常务理事会会议确认;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3.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 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2.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3. 承办本会委托的工作;
4. 按时、按规定缴纳会费;
5. 参与本会管理,对本会工作有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6.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履行会员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下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3. 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会费收支报告;
4. 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通过重大提案并形成决议;
5. 决定终止事宜及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四年。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领导本会工作。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采取通讯会议形式。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 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审定协会的工作规划,讨论和决定协会的重要工作;
3.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4. 推举名誉会长和顾问;
5. 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6.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7.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必要时可采取通讯会议形式。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1. 执行理事会的决定;
2. 向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3. 处理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提案;
4. 讨论并决定协会重要工作;
5.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分会、专业委员会)等;
6. 增补理事,提出增补副会长、常务理事和聘请顾问的提名建议。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办事机构是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办事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内部职能部门,承办具体事宜。
第二十三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由协会办事机构管理,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 未受剥夺政治权利及刑事处罚的;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秘书长提名需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同意,再提交理事会选举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2.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本会休会期间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提名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并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的任免(聘任)程序委任;批准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提名,分支机构负责人经会议选举通过后,由秘书长按程序聘任;
3. 负责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分会)、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4. 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金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1. 会费
2. 政府资助
3. 社会捐赠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金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国家环保总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批准。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查,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