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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先生
- 本公司可长期对外开票业务服务,
如有;增值税发票、海关专用缴款书,普通国税,商品销售,货物销售,工业(企业)销售统一发票,
普通地税,运输(电脑版运输、货运、装卸、联运、海运),
其它服务(广告费、住宿费、会议费、咨询费、定额餐饮等)建筑安装,加工修理,
其它(租赁、机动车销售、房地产交易、废旧物资回)等专用发票,
注:本公司所用票据均为各单位在税务局所申领,可上网查询或到税务局抵扣验证。
具体情况欢迎来电咨询或者加QQ详谈..联系电话刘先生13423364471,QQ937679337
- 博丹吉
- 北京博丹吉商贸有限公司系为日本牡丹吉株式会社在华代表处,现主营:各种节省能源产品,其中尤为推崇在日本实施33年之久的生物型垃圾处理机——环保型。
并获得PAT.国际特许制品。
使我们的厨房垃圾“变废为宝”,利用生物发酵原理研制。
有意洽谈者请拨打:010-88436486联系。欢迎你的来电。
- 水利部水资源司声明
- 近日,有个别公司声称获得国家水资源管理系统软件开发合同,并以此为借口到各地承揽业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为此声明如下:
国家水资源管理系统是由我司牵头推进的水利信息化项目,是《全国水利信息化规划》("金水工程"规划)确定的重要建设内容。目前该系统还在前期工作阶段,尚未进行公开招投标,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企业承担相关技术工作。
特此声明。
- 四川新都:新建4座垃圾站
- 3月9日,新都城管局发布消息称,新都区将以BOO(投资建设—运营—拥有模式,即引入社会资金,由投资方投资、建设、运营,并在一定时间内获得相关收益)模式在新都镇、新繁镇、斑竹园镇和泰兴镇建设4座垃圾压缩转运站。该项目设计日处理固体生活垃圾450吨,可确保新都区生活垃圾能及时得到收集、运输和处置。
- 网站管理员2008-3-5
- 为了更多的环保热心人能有一个良好的留言环境,欢迎用户多留些对社会有价值的信息。非常感谢!!
- 关于合同拖欠款的投诉
- 尊敬的www.shepi.org.cn网站:
我向贵网站咨询,关于发院对我们案件的时效认定是否正确。
2001-2002年底,上海金象废弃物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象)和上海绿明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明),在大连金州新源垃圾资源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源)设计、制作、安装、调试了生活垃圾前、后处理系统。
2002年12月垃圾前、后处理系统正式交付使用,新源法人侯总坚持在设备上挂新源的牌子,并出具了使用报告。对拖欠的合同款,侯总说待政府的垃圾补贴到位马上支付。
2003年9月14日新源出具了一旦政府支付垃圾处理费到位马上付清设备余款的承诺
2004年4月16日侯总将我的讨债信当着顾勇和柳重玉的面交给他人转我。
2005年2月5号二公司向大连市人民政府和金州区人民政府进行反映(上访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原件及上访信),上访信和合同文本转到了金州区人民政府法制办,由金州区法制办出面,调解双方当事人解决欠款问题,调解历时二个月,该过程在法制办有原始记载。法制办的最后答复是上法院解决
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今天,二公司希望法院为二公司作主,为构建和谐社会主持正义。恳请金州区法院判令大连金州新源垃圾资源处理有限公司立即付清拖欠二公司的工程款和赔偿损失。事实和法院认定如下:
1、 2005年2月5日二公司向大连市人民政府反映情况,要求市政府、区政府敦促被告还款。此信经大连市政府转往金州区政府法制办调解处理,这本来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4条的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但是金州区法院的判决却认为“原告给大连市政府致函,不符合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
2、原告给被告的催款信函。2004年4月1日原告之一的上海绿明环保技术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堵冠英向被告大连金州新源垃圾处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候建荣写信催款。该信是因为被告欠款造成原告举债,堵冠英回老家无锡时发出的,信封上有无锡和金州两地的邮戳和候建荣、堵冠英的姓名。是因为被告对原告写信催款反感,而让他人带回上海劝说堵冠英的,交信时有柳重玉和顾勇在场。这个一般中学生都能判断的事实,金州区法院的判决对此也予以否认。
3、判决中故意回避“经费一旦落实及时还款”的事实。然后主张诉讼时效从2003年9月14日起算,认为诉讼时效超过了两年。并以诉讼时效为由判决,驳回二公司的上诉。
二公司又把正义的希望寄托在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06年6月22日9时开庭,令人费解的是在审理中民三庭的赵全胜法官。却不让二公司说话,说本案的焦点是诉讼时效问题。二公司正准备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阐述、发表意见,法官却问有无补充意见,拒不接受二公司提供的三份新的重要证据,然后就莫名其妙地结束了审理。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故意回避“经费一旦落实及时还款”的事实,公然支持错误,于2006年6月26日,宣判维持原判。(2006)大民合终字1093号。
现在由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坚持金州区法院的错误态度,我们在冤判中体会社会的局部黑暗。我向贵网站反映大连法院保护大连金州新源垃圾资源处理拖欠、抵赖合同款和把法律当儿戏的事情,反映情况如有不实,我甘愿受罚。如若是事实恳请主持人间公道。
反映人: 上海绿明环保技术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堵冠英 电话13812056257
注:二公司已委托了大连辽宁海文律师事务所 律师电话:13804250509(高漪) 0411-84527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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